合同英文版
日期: 年 月 日
出租方:北京箭丽辉煌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箭丽)
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B座1103
电话:010-63336286
传真:010-63336287
联系人:
租用方: (以下称“租用方”)
地址:
电话:
传真:
联系人:
实际使用人:
单位:
电话:
本合同由出租方及租用方(以下“租用方”所指包括合同记载的“实际使用人”)双方缔结,按照下列条款,出租方为租用方提供乐器租用服务:
1、内容、金额、数量、价值:
内容 型号 规格 数量 租用天数 声明价值 租金 运输费(往) 运输费(返)
合计
总计(人民币大写)
1.1乐器租用费(即“租金”)计算方法为:
(声明价值x0.01)x租用天数+起租费 元/次
总计: 元,此费用由 租用方 承担。
1.2运费计算方法为:
市区范围: 元/单程;超范围运费: 元/公里
捆包费: 元/次
总计: 元,此费用由租用方承担。
1.3本次乐器借用运输由租用方承担的,租用方需要在出租方指定地点接收所借用乐器;在租用乐器使用完毕后,租用方需要在出租方指定地点归还所借用乐器。
2、租用日程安排:
2.1乐器租用时间: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
3、实施日程:
3.1租用方须在距乐器使用开始之日三个工作日前确定乐器到达的时间、地点、联系人及电话,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出租方。
3.2租用方须安排专人接收、送出出租方乐器。乐器达到指定地点后须验收,并确认签字。指定验收人在验收单签字后代表租用方的立场,之后产生的任何纠纷将由租用方解决。
3.3如因租用方原因导致乐器不能按照本合同列明的时间返还,租用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。时间超过一日的,租用方须按实际延迟时间支付出租方乐器租用费,租金以日为计算单位。
4、乐器保证:
4.1出租方保证提供的乐器品质优良、音准稳定。
5、乐器附件:
5.1不能保证出租方乐器租用时附件齐全。
附件清单会附在乐器箱内。
6、使用限制:
请严格按照“使用手册”上记载的使用方法使用。
7、乐器损坏界定及赔偿办法:
7.1租用方负责安排乐器的运输及保险。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,租用方将自行与相关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。
7.2出租方提供的乐器在使用地点发生意外,出租方只针对租用方方面进行索赔,不与第三方产生任何联系。但本合同第7.1条叙述的内容除外。
7.3如发生以下情况,乐器将被认为是完全损坏,租用方须赔偿出租方被损产品声明价值的100%
7.3.1局部或大部被火焚烧。
7.3.2从高处坠落,造成乐器严重变形,损坏的。
7.3.3乐器被盗。
7.4如发生以下情况,乐器将被认为是严重损坏,租用方须赔偿出租方被损产品声明价值的100%
1)意外坠落,导致乐器机械结构变形,管体凹陷。
2)由于使用及保养不当造成乐器(木管乐器)衬垫破损,管体开裂。(金管乐器)活塞变形,调音管变形。
7.5如发生以下情况,乐器将被认为是一般损伤,租用方须按出租方报价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赔偿
1)乐器机械部位变形,错位造成使用困难的。
2)使用不当造成乐器表面脱落,划伤的。
7.6其他损伤将由租用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。
7.7损坏发生后,租用方须立即与出租方联系,并保护现场。如责任确认,租用方须在事故发生日起15日内按照本合同第7条赔偿。本合同第7.4条至第7.6条的赔偿费用为租用方支付出租方的维修及损失。
7.8乐器损伤的界定权利归出租方。
8、不可抗拒力:
如因地震、战争、海啸等不可预测、并且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因素造成的损失,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不可抗拒力的定义不包含雷电、下雨、降雪、冰雹等气候因素。
9、仲裁:
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,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。如协商不能解决,应提交北京西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双方都有约束力。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。 10、合同附加条款:
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执行附加条款。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有抵触,以附加条款为准。
11、法律根据:
本合同的条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。
12、合同有效期限:
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或双方合同履行完毕时止。
本合同由下列双方授权代表签字:
出借方:
租用方:
实际使用人: